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酒后无故挑事端 持刀伤人致死被判十三年有期徒刑

2019年06月05日 | 发布者:邓几明 | 点击:27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酒后无故挑事端持刀伤人致死被判十三年有期徒刑一、要点提示。被告人周某、王永某、王兴某无故对王某江、唐某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周某用跳刀将王某江刺伤致死。被告人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分析

酒后无故挑事端持刀伤人致死被判十三年有期徒刑

 

一、要点提示。

被告人周某、王永某、王兴某无故对王某江、唐某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周某用跳刀将王某江刺伤致死。被告人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9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王永某、王兴某等人酒后邀约一帮朋友去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玩耍,其间遇到被害人王某江、唐某等人,被告人周某无故对王某江殴打,被告人王永某、王兴某无故对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周某用跳刀将王某江刺伤致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毅、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永某、王兴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三被告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被从轻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永某、王兴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辩护思路和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

被告人周某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江,后用跳刀将王某江刺伤致死。其犯罪行为属实,且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为此,只能对其做“罪轻”辩护。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过程中,辩护人特意问了其出生日期,其陈述年龄在其父母上户口时被改大了,辩护人邓几明律师对此情况高度重视。随后,辩护人立即询问周某的父母,得知将周某年龄改大的情况属实,且有当地村委会保存的档案材料、证人证言能够予以证实。辩护人及时向侦查机关永善县公安局右岸分局提出书面的《关于请求对周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核实犯罪嫌疑人周某年龄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从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后,辩护人再次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的《关于请求对周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核实犯罪嫌疑人周某年龄的意见》。后,公诉机关经法定程序核实后,认定周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

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某在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被告人周某,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3、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4、被告人周某的近亲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

四、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永某、王兴某在被告人周某的提议下,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江、唐某。因三被告人事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永某、王兴某虽未动手伤害王某江,但二人积极殴打被害人一方的唐某,其行为对周某故意伤害王某江起到一定的配合、帮助作用,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是犯意提起者和杀伤王某江的行为实施者,为主犯;被告人王永某、王兴某起辅助作用属从犯。

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摘要。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昭中刑三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西某,男,汉族,生于1947年11月30日,云南省大关县人,农民,住……。系被害人王某江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开某……系被害人王某江之母。

诉讼代理人刘平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2日,云南省大关县人,住……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25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善县溪洛渡镇……。因本案于2013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宗某……系被告人周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系被告人周某之母。

辩护人邓几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王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三、被告人王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四、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宗某、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西某、候开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已赔偿的25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西某、候开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已赔偿完毕);由被告人王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西某、候开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已赔偿的4000元)。上述各赔偿义务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西某、候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员   张 雪 峰

审  判  员   何    涛

人民陪审员   刘 某 某

 

 

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巧 玲

 

 

六、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邓几明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149 积分:34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邓几明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邓几明律师电话(138870123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87012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