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采用爆炸方式报复他人致一死一伤被判无期徒刑
一、要点提示。
被告人唐某某为报复他人,采用爆炸方式致一死一伤,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唐某某和被害人谌某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导致双方家庭破裂。谌某某离婚后,没有和唐某某结婚,仍然和前妻张某某居住在一起,唐某某对此不满。2000年10月2日5时许,唐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包炸药,两根雷管及导火索等物到被害人家住房外,利用木梯爬上谌某某家房屋平顶,将爆炸物装置安放于屋顶上,用打火机点燃导火索后逃离现场。之后发生爆炸,造成谌某某家房屋被炸毁,谌某某当场被炸死,张某某被炸伤。唐某某潜逃到外地打工,于2011年12月12日到四川省雷波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三、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唐某某在“清网行动”中,主动到雷波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且其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3、本案系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唐某某在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程度较直接故意杀人为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裁判要旨。
被告人唐某某为报复他人,设置爆炸装置安装在被告人卧室的屋顶后,点燃爆炸物爆炸,致一死一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摘要。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农民,住雷波县……。系被害人谌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伟……系被害人谌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彬……系被害人谌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住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环城东路某某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英,女,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现暂住成都市一品天下锦城花园。
被告人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7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雷波县……。因涉嫌爆炸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雷波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几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2012)凉检刑诉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翻译陈某,男,彝族。中共党员,63岁,某某县某某小学退休教师。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唐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安埋被害人谌某某而支付的丧葬费15744.5元,交通误工费500元,谌某伟抚养费9351元(4675.5元÷2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谌某彬抚养费14026.5元(4675.5元÷2人计算至十八周岁)。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962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英的起诉。
……
审 判 员 潘 毅
审 判 员 雷 洪
审 判 员 王 昌 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詹 利
六、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