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判决。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发回重审。该民事部分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审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因无法把其他责任人一起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需增加案外人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鲁X、田XX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路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