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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与XX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郝XX因与被上诉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XX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4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丁XX,被上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将违约金确定为30万元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有任何损失;2、被上诉人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必须是实际发生后才能得到支持,但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已实际支付。
XX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3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用等,应由违约方承担,无论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违约方都应当承担该费用。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郝XX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郝XX向XX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郝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XX公司作为甲方,郝XX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转让所持有XX小马公司30%的股权,甲方以投入的装修及设备中的某部分作为股权转让对价,并于本协议签订日起十日内签订《30%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办理完毕受让北京XX公司所持XX小马公司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日起十日内,双方办理本次30%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登记。双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双方均认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自愿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此产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合作协议签订后,XX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双方至今未签署《30%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办理30%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郝XX于2018年8月8日,从北京XX公司受让了XX小马公司100%的股权。XX公司为本案诉讼实际向XX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XX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依约履行了义务,但郝XX至今未与XX公司签署《30%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在受让XX小马公司全部100%股权后为XX公司办理30%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郝XX在庭审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该院依法调整为以XX公司作价所出的总额为限,即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认可。因郝XX违约,XX公司依据合作协议要求郝XX支付实际产生的律师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郝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XXXX公司违约金300000元;二、郝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XXXX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5元,由郝XX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对于郝XX未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并无争议。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及XX公司作价财产的金额,依法将双方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调整为30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同时约定,双方均认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自愿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现郝XX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亦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故对郝XX认为一审认定违约金过高应予改判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中,XX公司已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支付了相关律师费用,该部分损失客观存在,根据双方约定,应由违约方郝XX承担,故对郝XX提出该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郝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上诉人郝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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