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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民间借贷款项十万元的案例

发布者:时宇航|时间:2017年06月28日|10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案件。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是原告实际交付借贷款项金额;二是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中,谢某甲认可借款系其子谢某乙跟原告到银行获取,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款当日银行取款凭证(80000元)及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100000元),对两被告实际借贷金额10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利息为同期银行利率的4,未明确是否为贷款利率,因本案系属借贷,结合日常借贷交易习惯,该约定应解释为贷款利率的4倍,故对于谢某甲提出的利息按照存款利率4倍计算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谢某甲提出的已归还4000元利息的抗辩,原告不予认可,谢某甲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两被告逾期未予支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谢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甲谢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得超出年利率24%,自20153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4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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