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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电信诈骗案件,成功将公诉金额90余万降为50余万

发布者:时宇航|时间:2017年08月23日|1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丁某夏某董某某郑某丙张某某郑某丁黄某某郑某戊李某某董某乙李某某潘某某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现金,其中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丁某夏某董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分别为425.96万余元、59.30万余元、58.43万余元、57.08万余元、52.48万余元、51.47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某丙张某某郑某丁黄某某郑某戊李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分别为49.09万余元、46.55万余元、39.34万余元、27.08万余元、26.46万余元、16.61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董某乙李某某潘某某黄某参与诈骗数额分别为2.35万余元、1.33万余元、1.27万余元、1.07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上述十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苏某某丁某夏某董某某郑某丙张某某郑某丁黄某某郑某戊李某某董某乙李某某潘某某黄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乙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郑某戊李某某董某乙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甲丁某夏某郑某丙郑某丁潘某某黄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董某乙李某某潘某某黄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丁某夏某郑某丙的犯罪金额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或数额巨大,且参与次数较多,对该三被告人不适宜适用缓刑,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3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26323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9万元;

三、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8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21523日止);

四、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7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21523日止);

五、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2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21323日止);

六、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1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21323日止);

七、被告人郑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9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21223日止);

八、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201123日止);

九、被告人郑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9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20423日止);

十、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19223日止);

十一、被告人郑某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即自2016324日至2019123日止);

上述十一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十三、被告人董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十四、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十五、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十六、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十六被告人的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冻结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其余赃款责令上述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

被告人李某某董某乙李某某潘某某黄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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