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成本日益增加的今天,很多企业选择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确实非全日制有很多好处,可以口头确定劳动合同内容,随时可以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但同时很多人对与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应支付加班费产生疑虑,本人今天就非全日制用工的加班问题阐述相应观点。
一、我们首先来看各地的规定:
1、北京市—按照法定节假日最低小时工资确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江苏: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不视为加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五)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准则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规定,非全日制不能简单以工作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加班,现时应当将工作时间看作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经协商一致,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无论是法定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均不认定是加班。对于每周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不是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而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按全日制用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3、湖北: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不视为加班,另有约定的除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性,原则上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时工作制不宜认定存在加班费,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支付加班费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二、本人观点
安徽省对于非全日制是否应支付加班费未做规定,但本人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的,应按照正常劳动下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主要理由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仍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只不过是特殊的劳动关系,在法律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情形下,仍适用一般规定。从国家层面法律并未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且安徽省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应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法定节假日应支付三倍工资,因此非全日制应当适用。
2、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应得到保障。如若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会导致在相同工作的情况下,仅因为用工形式的不同,双方待遇也会差距很大,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且无法使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仍需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