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还没有成立,但是需要有一些经营活动,于是便有了公司发起人签订合同的情况,那么发起人签订的合同到底是不是公司行为呢?相应责任是否应由公司来承担呢?我们今天来理一理相关内容。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看到法律规定很多人可能不能理解,通过梳理可以总结处以下内容:
1、发起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抬头部门写的主体也是发起人,那么相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合同主体是发起人,所以理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起人有证据证明成立后的公司对该行为进行了追认,确认该行为是公司行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履行了该合同义务,享受了相应权利,那么此时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是否是公司履行,以及公司是否进行了追认是由发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否则相关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2、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主体显示的是公司名称(经过预审的名称),而发起人在上面签字,此时应理解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此时如果合同相对人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的,要举证证明发起人是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谋利益,公司并未实际履行该份合同。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合同签订主体非常重要,这会影响举证责任,对于合同相对人而言,要看清哪个主体(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更有实力,这样才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