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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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湖南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振文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湘0104民初142号原告:A,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涉XX,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天元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元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法院受理的一批同类型系列案之一,该批系列案由于案件很多,在本区域具有重大影响,被告请求将该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关于在本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的案件,本案虽属于本院受理的一批同类型系列案之一,但涉及案情并不复杂、诉讼标的金额不大、涉及范围不会超出本院辖区,故不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天元XX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B 依

华律网(最新特邀刑事专业律师)周振文律师,籍贯湖南邵阳,执业于湖南长沙,中共党员,全国重点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及研究生院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房产纠纷、取保候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