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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能否主张生育险、产假待遇?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29人看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婚生育的,违反了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沪03行终786号,被称为“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该案对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未予支持,也是基于现实的施行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在广州中院的(2018)粤01民终4887号案中,未婚生育子女,要求产假待遇被二审改判驳回。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是关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按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婚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未婚生育第一胎子女、补办结婚登记后,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免除了“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指消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按前述意见分析来看,未婚生育子女还是会承受无法享受产假待遇、生育保险金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中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一场大变局,面对人口红利的锐减、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人口政策也从“管理”,逐步转向为生育“服务”。为解决未婚生育子女的户口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并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该意见释放了对未婚生育子女落户的善意,计划生育政策的下一步调整在《民法典》实施后可能还有后续动作,但在目前法律规定下,未婚生育仍属于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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