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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1218人看过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该规定来看,计件工资是标准工时制下的一种特许工资方式,并非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是需要劳动部门事先批准的,而计件工资方式仍属于标准工时制的一种,故无需劳动部门审批。

  计件工资的发放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计件工资也适用平日150%、周末200%、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制度。注意此的劳动定额,不能人为拔高,而是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如果用人单位原适用标准工时制的计时工资方式,后来需要调整为计件工资方式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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