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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追诉金额调整至5万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624人看过


   市场经济下,借钱周转度过难关,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如果确实无力偿还,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虽然债务人从道义上有负出借人,但如不存在转移资产恶意逃避执行的,一般不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债务人会被列作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即对借钱不还的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基本不涉及刑事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对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项,还是要想尽各种方法,予以优先偿还,否则,涉嫌构成《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风险。

   2018年10月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1款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根据该款规定,发卡银行至少要经过两次有效催收,此处的“有效催收”,在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有效催收需要再透支超期后进行,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天,并需要提供催收的录音、邮件签收记录等证据。

   按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达不到该追诉金额的,只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而非犯罪性的恶意透支,这种区分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一种表现。

 按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实际透支的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对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区间(5万-50万)的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检察院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归还透支数额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归还透支数额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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