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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异同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31人看过

   实务中很多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概念会发生混淆,更多的是将二者混为一谈,有必要对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下简单梳理,以更好地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来看,合同终止包括多种形式,其外延更广,合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除了合同解除而终止外,还包括履行完毕终止、混同终止、抵销终止、提存终止、归一终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而合同终止不一定是合同解除导致的。

   合同终止,指的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终止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成立生效后,通过当事人按约定的单方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终止;如果合同解除条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已履行的合同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4条是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包括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协商解除的条件,一般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其实质是以一个新的解除合同,终止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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