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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公司法 |380人看过

 民间流传一句话,真正的老板不当法定代表人,于是有些股东之外的人,被股东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些股东甚至支付报酬让人当法定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能够随意担任吗?其实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并不小,需要慎重考虑,下面简单对涉及法定代表人事宜的法条梳理如下:

   一、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的相关规定

1、《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民法总则》第八十一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3、《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6、《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7、《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8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9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二、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定代表人不得越权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九民会议纪要》第21规定了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法定代表人不得越权决定加入债务。

《九民会议纪要》第23规定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4、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款项用于个人使用或公司使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各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行政责任。

1、《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3、《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4《建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法》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的罪名较多,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中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认定,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较常见的法定代表人涉及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

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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