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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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能举证已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检查的,对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1172人看过


隐蔽工程应通知发包人检查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步工序,未通知的,承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38号判决中认为,某一建在二审中虽主张其已经通知X公司及监理公司检查,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建对管线不通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X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及时检查管线工程质量,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对管线不通部分修复费用由某一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X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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