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注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审核,出具相关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交对方签收,否则,视为认同对方的结算文件。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此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915号判决中认为,上述合同均约定“本工程经竣工验收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甲方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45天内完成审核,逾期视为甲方同意按乙方申报的竣工结算款作为工程总价款。并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总工程款的95%的该结算款,留该总结算款的5%为保修金。”该约定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