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该条针对的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规制的是因其泄密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而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此种情形的案例占比较少。湖南省高院在(2003)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中认为:X招标公司与Y公司串通伪造Y公司投标文件的行为,造成某市招标投标办公室针对Z公司的投诉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使得本案招标活动最终确定了Y公司为中标人,其对本案所涉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本院认为,因Y公司与X招标公司存在串通行为并影响中标结果,且该串通行为系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Y公司中标无效,因中标而导致的Y公司与某市地税局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