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该条的适用对象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还要求实质性谈判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因此,理论上而言,如果中标结果并不受影响,那么便不会导致中标无效,不过实践中一般难以证明“谈判而不影响中标结果”。当然,如果项目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无法直接援引《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认定中标无效,进而确定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49号判决中认为:案涉工程属必须招投标项目。X公司如欲承包建设讼争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与其他投标人一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参与竞标,凭借自身综合实力中标并承建讼争工程。但在本案讼争工程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前,双方已就以后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施工范围、投资数额、工期、结算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作出具体约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