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2013)民申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在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在后,结合《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可以证明双方在招投标之前进行过实质性接触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双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图纸会审,标底已经事先泄露。X公司与Y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竞标者的合法利益,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