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猝不及防的“新冠肺炎”,严重扰乱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新冠肺炎”诉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已开始见诸媒体,那么,是否承租人可以“新冠肺炎”的不可抗力,直接诉求解除合同呢?
这里首先要明确“不可抗力”的概念,按《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本次“新冠肺炎”,结合03年非典的判例,通说都认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其次,需要明确“不可抗力”引发的法律后果?按《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可引发部分或全部免责、合同解除的后果。
最后,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解除租赁合同?需要结合个案的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内容、新冠肺炎的影响程度等综合考虑。如果疫情的影响并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如果确实因新冠肺炎影响了合同的具体履行,承租人可主动与出租人沟通,按照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友好协商,参照《广东省住房租赁行业致全省业主(房东)的减租倡议书》的倡议内容:免除对2020年2月租金、减半3月及4月的租金,与出租方友好协商解决,共度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