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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超时加班风险的特殊情形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409人看过


    在抗击新冠肺炎的战争中,医务人员超时加班的情形比较常见,在铁路运输中,因为防疫隔离要求,也听到有火车司机超时工作的情形;在武汉的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的建设中,工期紧、任务重,超时加班应该也是常态;在口罩紧缺的情形下,口罩企业加班加点赶工也不少见。

     在上述情形中,有企业家担心会否造成企业超时加班的违法风险,其实,《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下,为了满足防疫的紧急需求,被迫进行的超时加班,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即这种特定情形下的超时加班不违法。在此向超劳奋战在防疫一线的勇士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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