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予对方大额财物的,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赠与”的方式处理。当结婚的条件不成或消失的,给付方可要求返还,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附条件的赠与”一般适用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如果是农村地区的彩礼问题的,则可以直接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