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原则进行了规定,实践中对如何计算共同还贷问题有不同做法,其中有种分步计算法相对科学合理,可以作为办案的借鉴。
1、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如购房的必要支出: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
2、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就是应补偿的数额。
此处注意,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清偿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因为并未享受后续的升值利益,就不应承担后续的利息成本;另外,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成本的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毕竟结婚前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