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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作为证据的三大条件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6193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法人单位开具的证明需要具备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等三大条件。而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明是只有单位公章,至多有经办人员签名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而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形式上需要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共同签名,如果单位负责人与经办人为同一人的,签名时也应备注。

   在最高院的(2016)最高法民再109号、(2017)最高法民申2001号判决中,最高院对仅有单位盖章的证明的证据均不予采信,以后在诉讼中需要法人单位出具证明的,不要忽略影响证明生效的三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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