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房价格的飙升,新婚夫妇独立购置新房的难度较大,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婚后子女出全款或首付款买房的情形比较常见,一旦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对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就会发生争议。
按照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置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则属于对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可以参考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买方登记的名字来判断。
如果父母出全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配偶一人的名下(可能较少见),如果无书面证据的,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上述均为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实践中全额出资的其实不多,大部分是父母出首付,其余部分由小两口还贷,这种情形下,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对合理,因为还贷时银行会要求小两口双方到场签字,对房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现实复杂多变,除了父母出首付款外,也有兄弟姐妹情深帮助支付首付款的,当时也没有写借条,离婚时兄弟姐妹凭银行转账流水主张借款时,个人认为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支持向兄弟姐妹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