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的,该约定是否有效需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地点及岗位是合理,工资水平也没有降低,则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当然,如果调整的工作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工资也出现降低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予以拒绝。
在长沙的(2016)湘010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司对劳动者做出的岗位调整合理,劳动者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的行为不应视为其提供了合格有效劳动,用人单位不仅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工资,而且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