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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者的十倍索赔是否受法院支持?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消费权益 |1156人看过


   关于职业打假是否受法院支持的问题,各省法院判法确实存在差异,有的认为职业打假者非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9年1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再审申请书,则间接表明了最高院的态度。

   在该案中,职业打假人申某在河南省南阳市花4400元购买了两箱剑南春酒,于2016年6月8日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鉴定无酒店方参与为由驳回了申某的起诉;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也是认为申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送检的剑南春酒是被告商家所售,判令驳回上诉。后申某提起再审,再审的河南省高院认为,买酒视频、发票、印章等证据可以证明假酒是商家所售,改判支持申某的诉求。

  其实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某作为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南高院认为,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职业打假人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的,也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判令销售假酒的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并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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