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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租赁期限20年满后自动续期是否有效?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351人看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虽然有上述明文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实践中,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关系中,由于承租方需要大额投入,加之前期基建周期较长,20年的租赁期限往往无法达到承租人的目的。于是,约定租赁期限到期后自动续期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赠与使用期限的各种条款开始出开,无非是想规避《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

    这种约定租赁期限20年届满后自动续期的条款是否有效呢?最高院民一庭曾就此答复为无效,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二十年,这样的约定为意图规避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限制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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