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这几年出现的精装房,很多是为了规避限购限贷限价的政策,将房价的一部分转嫁到装修款中,以获得高额收益。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有些开发商收取高额的装修款,但交付的装修标准却低于买家支付的装修价,类似的纠纷在各地多有发生,最高院迄今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为统一类似新型纠纷的审判尺度,江苏高院民六庭在全国范围内独家下发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虽然只是江苏高院的指南,但仍可以其他省市办理类似案件的参考。
1、装修质量问题对正常居住使用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如果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方可以拒绝收楼,并要求卖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精装房交付的房屋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同,样板房的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对作为装修质量认定的依据(虽然举证责任分配上需要卖方对样板房的质量进行举证,建议买方注意对样板房拍照、摄像留底),合同中排除样板房质量标准适用的条款无效。
3、 如果合同中对装修质量要求如装修设计、施工、材料及材料价格、型号、生产厂家、用材数量有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即使该约定价值低于买方实际支付的装修价格)。
4、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装修质量要求,则买方要求按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标准,法院会支持。从开发商角度来看,合同中的装修质量条款成为必备条款。
5、质量异议通知期限一般为两年,约定的期限只能长于2年,短于2年的无效。如果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6、买方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
7、因装修的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解除装修合同的,应该一并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单独主张解除装修合同的,法院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