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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的签名人不能随意找人签署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722人看过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签证、确认的文件比较常见,有些当事人不重视签名的重要性,导致签署的文件不被对方确认或法院采信,失去了证据支持,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那么哪些人员的签证、确认的资料有效呢?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或构成表见代理(如该签证人在有发包人加盖公章的合同、文件中作为经办人出现等)。

可见,如果本身管理不规范,签字人员较杂的,合同中不写明授权人还优于写明,如果合同中注明了授权人员的,则不宜在此之外另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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