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即原来是将竣工之日规定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但存在竣工日早于付款期限的矛盾,实践中存在争议,为此,2019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此问题进行明确,“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即原来是将竣工之日规定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但存在竣工日早于付款期限的矛盾,实践中存在争议,为此,2019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此问题进行明确,“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