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则做了十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通知》的规定,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中,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