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前双方对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再申请鉴定的,之前有些法院担心当事人不服,还会支持重新鉴定。
2019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后当事人在双方合作关系未陷入僵局前,能够找对方对账确认工程款,会省掉后续追款的程序及鉴定费用。但结算协议应该具体明确,若只是委托出具咨询意见且未明确约定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则咨询意见不被接受的,仍需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