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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需在担保合同中进行约定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743人看过


  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未作出类似规定,按照《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发生不一致的,以物权法为准。因此,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的,则担保人再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法院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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