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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提法终结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012人看过


  之前起诉时,对违约金或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记录计付利息,法院判决也是类似判项。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以后起诉时,相应的利息表述应修改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查询网站如下:http://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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