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后,会要求当事人等3个月,看看对方是否有异议并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诉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发出解约通知的一方必须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否则,即使发出了解约通知,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如果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据诚信原则,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