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就餐,或者开卡健身等,经常见到商家张贴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声明或广告,其实早在2010年10月13日,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已出具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明文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并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处罚方式,即工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后再遇到商家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类似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