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清“僵尸企业”,厘清投资环境,成为目前的重心之一,由此导致破产案件数量的激增,笔者担任过两家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深感破产清算工作的繁复,需要管理人格外小心应对。在破产案件中,有几个实务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一、破产审计问题
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前,管理人应向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审计报告包括的大致范围,如清产核资报告、责任审计报告。清产核资报告应重点解析存货、在建工程、应收应付账款情况;责任审计报告则应交代公司是否存在无偿转让、个别清偿、突击担保、董监高的责任等问题。
二、破产涉税问题
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必交,关于所得税,建议对清算事宜向税局进行备案,以便将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看待,当然“三无企业”没有此必要。
三、破产抵销权
注意《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2条规定的对抵销不服的三个月异议期。
四、划拨土地的问题
理论上讲,划拨土地不是破产财产,破产时要交还国家。但如果划拨土地有抵押登记的,需要关注该抵押登记是否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如抵押登记、政府审批同意二者皆具备的,可以对抵押的划拨土地进行处置,处置后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余款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五、税款优先权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款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该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有冲突,应该适用《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