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将会影响部分案件的走向。如果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则死者的债权人可以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目前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在最高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的《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最高院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笔者认同最高院的该观点,即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按《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死亡赔偿金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来源减少损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