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发生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注册公司的现象不算少数,笔者近期遇到反映被冒用身份在外省注册设立公司的情况,并指导事主按上述法规的规定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诉求撤销公司登记。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的效率不尽如人意,维权成本高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逐渐意识到该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于2019年6月28日发出国市监信[2019]12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强化信用惩戒,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要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