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以来已实施超过10年,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规章制度,更别说满足民主制定、公示等程序要求了,一般司法判例中,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规章制度性质条款的,也可以参照适用。
如果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毕竟维护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也是劳动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