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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原则由法定代表人保管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公司法 |3281人看过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对公章的保管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技术专用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财务会计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应由法定代表人保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013)鲁商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明确认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占有公司证照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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