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有点马大哈,驾照到期快半年了,竟然还没有去办驾照到期换证手续。一日,运气不好发生小的交通事故,其财力不错,先行垫付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发现其驾照已过期,遂以交强险条款中第九条第一项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
律师代理其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后,主张驾驶证过了有效期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要求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未及时换证,不能因此认为驾驶人自始未取得驾驶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垫付款项(该案金额未超交强险限额,未审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若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应以商业险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