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OHO中国的董事长潘石屹回应网上对其质疑的博客火了,其在博客中回应SOHO中国股票中50%是替人代持的指控时,说SOHO中国是香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非常清晰,任何人都可以查,查一查就清楚了。该回应显然有点牵强,既然是代持的股份,当然不会在公司登记部门有登记,通过公司登记部门查询是否有股权代持,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那么,在我国法律制度下,股权代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所谓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合同,约定以名义出资人作为登记股东,而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实际的投资权益。查《公司法》全文,没有关于股权代持的具体条文。股权代持的具体明文规定见于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25条、第26条、第27条,根据上述规定,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会认定股权代持合同有效,即股权代持有法律依据。
因股权代持涉及到复杂的名义出资、实际出资、股东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实践中需要慎重。股权代持合同中,实际出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有: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实际出资人身份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名义股东在股东会议上背离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思进行表决的风险;名义股东发生债务纠纷时,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被查封、拍卖的风险。而对名义股东来说,也存在一系列风险,如:代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名义股东被迫成为实际股东的风险;实际出资人未按约定支付出资款,名义股东可能被债权人或公司其他股东追索的风险。
鉴于股权代持中存在诸多风险,能够不采用股权代持模式的,尽量不要采用。如果确有必要采用股权代持模式的,为防范风险,建议采取下列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轻风险:有限公司作为“人合”公司,应尽量选择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作为名义股东;股权代持合同的条款需要完备,参照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其核心条款应至少包括股权代持的性质、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名义股东的忠实义务、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股份分红的转交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如果股权代持涉及的金额巨大的,还可以设置担保措施来保证各方全面履行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