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了一件主、挂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摩托车手没有生命危险,但有可能成植物人,无法恢复意识。好在主、挂车都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两车保险限额应该足以赔偿损失了。
不过,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代理人抛出这样一个观点,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只以主车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此言一出,不仅我方表示反对,原告代理人也不认同,很快,我方和原告在这个问题上,结成了统一战线,双方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多轮交锋,具体可在我的代理词中予以反映: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与被告A、B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C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A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以及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77586.10元的问题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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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是在主、挂车商业险还是在主车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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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医疗费775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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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首先,该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且免除自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
其次,该条款涉及到保险公司责任的免除问题,但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8
最后,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观点,主、挂车发生事故,只应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那么,挂车购买的商业险还有什么意义,按此逻辑,则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购买挂车商业险涉嫌欺诈。
被告保险公司收取了挂车的保险费,却不愿意承担挂车的保险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严重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无法证明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使原告能证明医疗费的真实发生,也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