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2020年4月1日发布的粤高法(2020)38号《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裁员需具备的条件(符合一种即可)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示:公司方可以从外部经济形势、企业资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进行佐证,说明本次经济性裁员适用的是上述哪一种裁员情形。
实践中,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需经济性裁员的比较多见,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则需要公司进行举证,常见的证据为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如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如果有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报表更好;员工意见;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等。
三、裁员的人数要求
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对部分人数较少的公司,注意虽然人数达不到20人以上的标准,但可能符合占全体员工总数10%以上的比例要求。
四、裁员的程序
第一步:制定裁员的方案。内容包括:裁员的背景情况说明、法律依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员的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的补偿办法和标准等。
提示:裁员方案须注意排除法律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时依法优先留用的几类人员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步:将经济性裁员方案报当地劳动站,听取劳动站的意见,接受劳动站的指导。
公司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部门报告,这里说的“报告”,应该理解为“备案”,并非需要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如果需要审批的,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事实上此处的“报告”并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步:召开员工会议,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由于只是分公司裁员,建议也听取总公司员工的意见,此事宜可与当地劳动站进一步沟通,争取劳动站派员现场指导、主持涉及经济性裁员的员工会议),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员方案等。
提示:在经济性裁员中,公司方需要就裁员方案向全体职工或工会进行说明并听取意见的证据进行举证,因此公司方应注意保留相关书面文件、视频和资料。建议:
1.制作会议签到表,让入场开会员工本人签到,保留会议签到表。
2.建议用相机拍照,使用专为会议准备的SD卡,拍摄会议过程的照片。
3.有条件的全程摄像,摄像前腾空存储卡内存,使用内存较大的SD卡,摄像尽量不中断,保持连贯。
4.在取证完毕后妥善保存会议记录、摄像机或SD存储卡,交专人保管。并注意备份文件,不要对文件及摄像机或SD存储卡进行任何剪切、删除等操作。
第四步:在员工会议上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建议制作员工意见表,收集员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并作为书证保存。
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可以对裁员的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定稿,这里说的“听取”意见,并非是一定要取得全体职工同意,公司对初步方案的修改可以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根据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自行据实调整。
第五步:制定正式的裁员方案,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备案。
第六步: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按《劳动合同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办理解除手续时一并结清经济补偿金。
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第七步:办理离职手续
1.工作交接、财物交接:具体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2.出具《离职证明》。
3.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应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双方办理工作交接,结清经济补偿金。公司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五、风险提示
1.在经济性裁员中,公司方至少需要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举证:
①经济性裁员的客观事实依据。如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证据等等,包括公司的资产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②就裁员方案向全体职工或工会进行说明并听取意见的证据,如裁员大会的视频资料、照片、职工大会会议签到表、收集的职工对裁员的意见、张贴公告裁员方案的照片等。裁员方案和裁员名单直接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提前三十日向职工公示。
③履行报告义务的证据。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必须先报告再裁员。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规定角度而言,我国对于经济性裁员的申报,采取的是备案制而非审核制。公司方履行了报告程序,并不意味着即能证明裁员行为的合法性。
裁员行为的合法性需结合以上证据及裁员方案的内容综合判定。
2.制定对被裁减员工的补偿标准时,应视情形考虑到因未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工资赔付、是否已依法支付职工加班费季度奖和年终奖的赔付、社会及住房公积金是否依法缴纳等情况。
特别提示:
①被裁减员工可能会主张未休年休假,要求按照日工资的300%赔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② 如公司方未为员工购买公积金,则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交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发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现行适用的是2002年公布的修订版。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于1999年条例实行之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个人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企业因经济性裁员需注意优先留用和不得裁减的相关人员,若需要裁减优先留用人员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若裁减法律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