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劳务纠纷(主要是追索劳务报酬),因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身份不同,责任承担主体亦有差异。
一、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
1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没有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承担支付或连带责任的明确依据。而且劳务人员受雇于劳务企业,从用工、务工主体和劳务关系相对性等入手,能够确定的,是劳务分包企业对其拖欠的劳务费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2 . 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该个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此种情形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人是否应对承接劳务分包工程的个人对外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责任。
(1)施工总承包人的责任
施工总承包人将工程合法分包,一般情况下,只要已经与分包人结算完毕,不应再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中不乏有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施工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理由是:施工总承包人已经与分包人结清了分包工程款(参阅附件案例1),或者是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下游分包人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2)劳务分包企业的责任
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又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该个人欠劳务费,支付主体应为该个人,但也有法院判决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对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劳务分包个人对外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劳务分包企业从施工总承包人处承包劳务工程后,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又分包给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认定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主体,对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个人拖欠的劳务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劳务者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参阅附件案例1)。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分)包给不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个人
对于该劳务分包个人对外拖欠的劳务费,施工总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法院判决施工总承包人承担责任,也有法院判决施工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1 . 施工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劳务分包个人结欠提供劳务人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参阅附件案例2)。
2 . 施工总承包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劳务关系具有单一性,法院已经确定了实际施工人个人与提供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同一时期不可能与多方形成劳务关系,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支付劳务报酬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参阅附件案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