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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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成功案例

发布者:王胜利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19)豫0104民初13135号

原告:王x,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生,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男,汉族,1942年1月24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二,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9月28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三,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四,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王x诉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31,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19年6月1日利息为2,374.4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支付违约金26,200元;以上费用暂计159,574.4元;4、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后单xx,建筑面积21.85平方米住房一套卖给原告方,价格20万元(包含后期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约定分批付款,第一笔费用人民币6万元为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支付,第二笔费用4万元为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第三笔费用10万元被告完全给原告办理本次房屋买卖所有相关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进行支付,并约定被告至迟在2019年1月1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成相关过户手续,现原告早已按合同约定超额付款13.1万元,但被告以没钱交相关税费、房屋所在地拆迁改造交易冻结、房屋卖亏了等各种理由迟迟不予过户,现被告王一明确表示不卖了,四被告不讲诚信,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一辩称:现在把房款的尾款9万元给我的话,我同意给原告过户房子。

被告王二辩称:我的意见是同意按11万元还给原告,2020年春节前将这些钱还给原告王x。因为原告起诉的13.1万元中还有2万元是原告代为收取的房租。

被告王三辩称: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欺骗我在合同上签字,当时说的是房子是为父亲的名字,我们兄妹三人及老父亲同意把房子给我哥王二所有,由他来对房子进行处置,买卖,我们签字是为了确认放弃这个房子的相关权益,对于这个房子的相关权益都由王二承担。当时原告欺骗我在合同上签字。当时让我签字的时候我提出王x王二买卖合同要求公证后我再签字,王x说这个不需要公证,以后有任何纠纷都与我无关。

被告王四辩称:当时这个合同是王二拿给我签的,给我说的意思就是我们兄妹几个放弃这个房子的继承、所有权,这个房子归王二处置,当时让我签字就是证明我放弃这个房子的权益。我就没见过原告王x本人,今天第一次见到。

经审理查明:

1、原告提供显示签署时间为2018年9月1日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乙方王x,委托代理人为王二。甲方房屋座落在河南省××××区xx43号第_01幢,房屋结构为混合建筑面积为21.8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私宅(详见郑房权证字第××号)本次买卖并附带后期甲方所加盖的楼层(即本土地面积以上所有建筑物)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成交总价格为200,000元,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批付款。第一笔费用人民币60000.00整大写:陆万元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二笔费用人民币40000.00整大写:肆万元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支付,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三笔费用人民币100000.00整大写:壹拾万元整为甲方完全给乙方办理本次房屋买卖所有相关过户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如甲方不能在2019年1月1日前为乙方成功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进行推迟办理,且在此期间乙方有权随时随地终止本次合同,因此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给乙方。原被告均在合同中签字。

2、本案争议房屋登记在被告王一名下,2018年9月1日,王一出具房屋实际所有人确认书一份,确认了愿意将房屋卖给原告的事实。被告王二为原告出具收条显示,其共计收取原告131,000元。

3、本案争议房屋现由原告王x对外出租,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9月,共收取房租15,000元。

4、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协议,后被告因资金紧张,一直未归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被告王二作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购房协议。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购房合同双方已经协商解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购房款131,000元。鉴于原告收取了涉案房屋15,000元利息,该部分应从中予以扣除。因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实际占有原告的购房款,占用原告的购房资金,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同时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确认原告王x与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签署的关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后皇民里43号第_01幢(详见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买卖合同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归还原告王x购房款11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1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贾思凤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李冬蕊

资深专职律师,法律本科,一次性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会计从业考试、基金从业考试、证券从业考试,此外本律师还拥有会计专业相关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