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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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成功案例

发布者:王胜利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豫0191民初21318号

原告:X,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在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告:X,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诉被告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X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2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7日,由原告作为承租方,被告作为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XX(C7-10)号楼房屋出租给原告,地上3层,房屋总建筑面积630平方米,租期5年,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5年8月8日,其中2020年5月8日至8月8日期间不计算租金,作为原告装修期使用,年租金40万元;房屋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付款至被告账号,合同生效后,定金自动转化为租金,并约定被告提供涉案房屋的空调购买及安装,并需在2020年6月8日之前今早安排空调安装事宜,不能因此耽误原告的装修工期。原告签合同当日便按约定将20万元转至被告账户,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房屋空调的购买及安装。原告因此不能正常的装修,原告承租涉案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已经不能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涉案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被告出尔反尔,毫无诚信可言,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原告的公司运营无法正常开展,被告应当依约赔偿,并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X辩称,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1、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违约,答辩人有权不退还被答辩人缴纳的20万元定金。依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本租赁合同的年度租金为40万元、房屋定金为20万元,被答辩人需在2020年7月7日前补足40万元租金,但被答辩人在7月7日前没有按约补足40万元租金,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根据定金罚则,答辩人有权不退还该20万元定金。2、答辩人没有购买空调及安置空调的责任在被答辩人自身,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没有依据。本案涉案房屋系毛坯房,约定由被答辩人自行装修,但空调的安装需要被答辩人提供其装修方案;若被答辩人不提供装修方案则空调风机盘管位置、出风口位置、回风口位置、管道位置和走向就无法确定,风机盘管的进出水口软管安装、阀门、电磁阀和过滤器的安装均需参考装修设计图纸,而被答辩人迟迟不提供装修方案,就导致答辩人无法购买和安装空调,因此违约的责任在被答辩人,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没有任何依据。3、被答辩人占有涉案房屋长达110天。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答辩人即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答辩人,直至答辩人2020年8月29日收到贵院的传票,才知道被答辩人通过诉讼解除本案租赁合同,被答辩人实占有涉案房屋共计110天,即便本案租赁合同解除,被答辩人占有房屋的租金也应从交付的租金中扣除。且同意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原告X(作为承租方、乙方)与被告X(作为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用途;该商铺坐落地址为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23号20号楼1栋(C7-10)号楼,地上3层,总建筑面积630平方米;租期5年,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其中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不计算租金,作为乙方装修期使用;乙方以年付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年租金为40万元;房屋定金为20万元,此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付款至甲方账号,由甲方开具收据,合同生效后,定金自动转为房屋租金,乙方需在2020年7月7日前补足40万元租金;因乙方承租的甲方房屋为毛坯状态,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需提供本房屋的空调购买及安装,为了不影响乙方使用房屋,甲方需在2020年6月8号之前今早安排空调安装事宜,不能因此耽误乙方的装修工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经双方友好协商合同终止后,甲方根据终止合同书退还乙方相关费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0.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当日支付甲方2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待年租金费用支付到账后,该定金转化为本合同的房屋租金等。

同日,被告X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X交来房屋租金20万元。庭审中被告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我方通过张X账户向被告账户转款20万元租金。被告称,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称,202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支付20万元,该20万元是张X(原告同事)转账支付被告账户内。当天赵XX(房屋实际所有人)与张X互加微信,后来一直在微信中让赵XX提供空调安装方案,赵XX一直说开会、在外地等,后来到6月底、7月初的时候没有办法,我方就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事宜,7月份的时候原告与代理人一起去河南XX公司找被告及赵XX谈解除合同事宜,当时也专门问了,被告称赵XX是总经理,被告是副总,当时因为解除合同事项一直没有谈成,我方就于2020年8月3日因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就提起诉讼了。我方起诉的违约金8万元是按合同约定主张的;经济损失是根据我方实际损失来进行主张的(包含律师费、经济损失等)。自始至终涉案房屋我方并未使用一天,现在涉案房屋一直由被告租给其他人,原告代理人在2020年12月15日去现场考察的时候,发现房屋中央空调已经安装好,现在正在装修中,证明涉案房屋肯定是先装中央空调之后,才能进行其他装修项目等。

庭审中被告称,有异议,租金是由张X以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本人的,赵XX没有得到被告的授权,与原告进行协商,其不能代替被告作出任何回复和解释。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均不存在,不应当得到法庭支持。涉案房屋现在正在装修。

庭审中原告另称,钥匙我方没有见过,合同签订之后涉案房屋在被告控制之下。

被告称,涉案房屋是毛坯房,没有钥匙,随时都可以进入,现在装修过程中,房屋有钥匙,在被告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收据及转账电子回单一份,张X与赵XX(被告的合伙人)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打印件),视频资料一份,张X的证人证言一份,2020年12月15日涉案房屋照片6张(打印件);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举证通知书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已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因乙方承租的甲方房屋为毛坯状态,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需提供本房屋的空调购买及安装,为了不影响乙方使用房屋,甲方需在2020年6月8号之前今早安排空调安装事宜,不能因此耽误乙方的装修工程。庭审中原告称,自始至终涉案房屋我方并未使用一天,现在涉案房屋一直由被告租给其他人,原告代理人在2020年12月15日去现场考察的时候,发现房屋中央空调已经安装好,现在正在装修中,证明涉案房屋肯定是先装中央空调之后,才能进行其他装修项目等。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没有空调设计安装的义务,原告应按照中央空调的装修程序,先提供装修设计,然后在购买合适的空调,再进行安装;我们主张的是装修方案,因为原告有装修义务,需先提供装修方案,我方再根据原告的装修进行购买空调及安装,所以合同有一个月的购买期。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本院无法确认何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过错,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租金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如有损失,各自自行承担,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X与被告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返还租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X负担975元;被告X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XX

资深专职律师,法律本科,一次性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会计从业考试、基金从业考试、证券从业考试,此外本律师还拥有会计专业相关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