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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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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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胜诉案例

发布者:王胜利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10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19)豫0108民初5339号

原告:xx,女,199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实习),系河南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被告xx妻子。

第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与刘砦路(路北)交叉口升龙汇金广场二号院13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与被告xx、第三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淘个房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被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淘个房房地产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76840元,第三人协助将其代为保管的38420元定金返还原告;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佣金及代办费11580元;5.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8月8日,原告委托张XX作为代理人与被告及第三人签署了《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惠济区××广场××院××楼××单元××号房屋(房产证字第××)。房屋总价款965000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共计50000元,其中佣金及代办费11580元,余额作为第三人代为保管的购房定金,被告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前由第三人代为保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公章。被告称其房产证尚未下发待下发后双方走程序,后原告联系被告走程序,被告告知原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完过户手续。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辩称,原告xx和第三人淘个房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以欺诈方式和其签订的《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即便法院认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原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其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8年8月8日,卖方(甲方)xxxx与买方(乙方)xx委托代理人张XX通过居间方(丙方)淘个房房地产公司签订《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拥有位于升××广场××号院××路××路西××楼××单元××号房屋,房屋所有(共有)权证书号为130××××3906;甲方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共有)权人为xxxx,房屋建筑面积为63.78平方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价款为965000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共计50000元整,其中佣金及代办费11580元,余额作为丙方保管的购房定金。甲方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前由丙XX为保管。关于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付款,但未作具体、明确的约定。

第三人淘个房房地产公司向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XX购升龙二期3号楼2315号定金伍万元整”。

2019年3月27日,被告xx与案外人刘X就涉案房屋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XXXX0214),成交价格为850000元,该房屋目前登记在案外人刘X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产生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未能协商解决,按照有利于实现目的的方式履行,原告截止至2019年3月份一直未交付相应房款,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的合同的情况下就与案外人刘X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亦属不当,故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的缘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佣金、代办费及定金共计50000元,因原告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第三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由第三人向原告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xx与被告xx及第三人河南XX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21世纪不动产郑州区域房屋买卖合同》;

二、第三人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佣金、代办费及定金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6元,由原告xx负担4014元,由第三人河南XX公司负担1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精一

人民陪审员  庄彦杰

人民陪审员  刘秀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XX

资深专职律师,法律本科,一次性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会计从业考试、基金从业考试、证券从业考试,此外本律师还拥有会计专业相关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